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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
来源:福建省高招办 2005-4-3 15:47:07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颁布实施的其它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巳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本次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第四条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月1日至2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招生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 (卡)的内容。

     第六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填涂有关表 (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八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105元报名考试费。

     第九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该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考生体检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由省高招办会同省卫生厅有关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应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凡非指定体检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或虽由指定体检医院但属于在规定时间以外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由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的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三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四条 2005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高等职业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简称“高职单招”)参加省单独组织的“3+专业基础知识”的考试。

     报考文史类(含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各科均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面向全国招生的音乐、美术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文史类考生的数学成绩是否记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从 2006年起,音乐、美术类考生的数学成绩在录取时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基础知识(按高职专业属性分商贸管理类、财经类、政法类、师范教育类、文秘类、工艺美术类、旅游类、机械类、计算机类、电子电气类、建筑类、农学类、医学类等13类)。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专业基础知识试卷满分为300分。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占30分。

     第十六条 报考外语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有关招生资讯中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卷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外语口试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月12日前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规定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准时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在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统一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因公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籍人员或其随身子女,如确需在我省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招办以及我省高招办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可以在我省借考。借考考生的答卷(含答题卡)由借考地高招办指定专人当场按规定单独密封,待借考考生考试科目全部结束后的次日,通过机要传递给借考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招办处理。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组织的省级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统一考试命制的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成绩质疑,可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的有关手续。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的填报志愿有关注意事项,主动向当地高招办咨询有关招生事宜。考生必须认真填涂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有关表(卡)。填涂表(卡)时,要求文字、编码书写准确、工整。志愿表(卡)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卡)一经上交县 (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卡)一律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高校还应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根据高校提供的招生章程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直接向有关高校或通过省高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经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该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核准生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2周。

     第二十六条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8日后正常上班时间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并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档案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法舞弊行为,以及招生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均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中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报考事宜,考生可直接向各市、区、县高招办咨询。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另文公布。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除另有规定外,其报名、考试时间等事项均参照本简章执行。本报考简章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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